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至17日,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宋振标(已判刑)雇佣,在本区南桥镇南亭公路XXX号北30米处的游戏机房内负责经营管理、上分、收银,内设“双头鲨”八联赌博机和“神龙宝藏”八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6月17日19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参赌人员1名。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宋振标。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宋振标、王书中的供述,证人朱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万剑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