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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2号

范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2号

原告:范某,农民。

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树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