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2号
原告:范某,农民。
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树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晓睿
范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2号
原告:范某,农民。
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树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