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9号申请执行人赵林,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孟庆喜,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赵林诉被告孟庆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林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庆喜给付土地承包费26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2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庆喜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6225元,执行费293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书晓
审判员 牛 涛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希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