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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9号

赵林与孟庆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林,孟庆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9号申请执行人赵林,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孟庆喜,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赵林诉被告孟庆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林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庆喜给付土地承包费26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2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庆喜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6225元,执行费293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书晓

审判员  牛 涛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希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