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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终字第1022号

上诉人金山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金山,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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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终字第1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山,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水泵工。委托代理人李彦文,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玉平,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光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山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山的委托代理人李彦文、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金山自2000年起受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雇佣看护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2号深井泵房,至2013年12月7日搬离深井泵房。金山于2014年5月16日向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补发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所欠金山的最低工资47890元;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为金山缴纳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7387元及滞纳金24200元;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支付金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200元。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14日作出裁决,驳回金山的各项请求,金山于2014年7月24日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大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金山与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金山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最低工资差额47890元;支付金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66.70元;驳回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作出(2015)石民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金山诉至大武口区法院,请求判令:

一、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赔偿金山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37287元,滞纳金24200元;

二、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补发金山加班费6696元(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10日所有的节假日)。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金山于2013年12月7日离开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就其与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金山自第一次申请仲裁之日起就应当知道其相关权利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但金山未在法定期间内就加班费申请仲裁,又未提交证据证实在仲裁时效期限内主张过权利,或存在其他中止、中断仲裁时效的事由,金山的该项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金山要求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的请求,鉴于金山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以及金山确实因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对金山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金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金山负担。金山上诉称,其与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未向其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显不当。原判对诉讼时效计算错误,因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金山才提起诉讼,而(2014)石大民初字第1806号判决第二项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应缴纳养老保险和支付节假日加班费。2015年4月14日制作的(2015)石民终字第124号判决,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判按劳动仲裁书的日期计算诉讼时效不正确。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金山原审诉讼请求。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金山、石嘴山市���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山要求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赔偿其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37287元,滞纳金24200元的诉讼请求在(2015)石民终字第124号案件中已作出处理,在本案中不应重复处理。因金山未在法定时间内就加班费申请仲裁,又未提交证据证实在仲裁时效期限内主张过该权利,或存在其他中止、中断仲裁时效的事由,故该项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金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决。

审 判 长  郎奠军

审 判 员  马玉兰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雪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