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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839号

孙明忠与李厚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明忠,李厚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忠,家庭妇。被执行人李厚满,成年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忠与被执行人李厚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款项3139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长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89元,由被执行人李厚满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永亭

审判员  窦在强

审判员  刘忠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玮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