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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13号

刘国顺、易林花等与骆小朋、刘小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顺,易林花,骆小朋,刘小丽,刘康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1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顺。申请执行人易林花。被执行人骆小朋。被执行人刘小丽。被执行人刘康。申请执行人刘国顺、易林花与被执行人骆小朋、刘小丽、刘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红琼、周凤鸣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康现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骆小朋、刘小丽继承骆俊龙的遗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证据和线索。2015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刘康现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骆小朋、刘小丽继承骆俊龙的遗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证据和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顺、易林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朱新文

审判员  吴京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