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4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国华。委托代理人黄雪军。被执行人宋桂香。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宋桂香行政处罚罚款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涵
代理
审判员 潘心宇
人民陪审员 田秀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兰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