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35-2号
原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子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74087884-7。
法定代表人:梁华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硤石路,组织机构代码74892119-2。
法定代表人:童树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拥军,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顺阶,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35-1号民事裁定查封其财产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被查封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房,申请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被告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华厦中央广场46套房产(具体楼栋、房号、面积见附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石兴辉
审 判 员 胡 伟
人民陪审员 江 波二○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