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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722号

王小祥与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祥,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祥。被执行人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云峰工业园。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5)烟民一初字第269号裁定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吴国荣

审判员  谭黎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