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祥。被执行人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云峰工业园。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5)烟民一初字第269号裁定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吴国荣
审判员 谭黎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