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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1021-6号

高红艳申请曲学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红艳,曲学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021-6号申请执行人高红艳,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曲学芳,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高红艳与被执行人曲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5)呼民二商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5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学芳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红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6.4万元,现被执行人曲学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红艳与被执行人曲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曲学芳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红艳与被执行人曲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何艳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东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