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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46号

余凤根与王三娣、王爱婷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凤根,王三娣,王爱婷,王佳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46号

原告:余凤根,女,194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子末,农民。

被告:王三娣,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王爱婷,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王佳芝,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凤根诉被告王三娣、王爱婷、王佳芝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凤根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凤根以与被告王三娣、王爱婷、王佳芝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凤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凤根负担。

审判员  张迎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操逢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