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46号
原告:余凤根,女,194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子末,农民。
被告:王三娣,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王爱婷,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王佳芝,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凤根诉被告王三娣、王爱婷、王佳芝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凤根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凤根以与被告王三娣、王爱婷、王佳芝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凤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凤根负担。
审判员 张迎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操逢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