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刑初7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打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兴化市沙昭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1KM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撞到相向仲某甲驾驶的苏M×××××小型普通客车,致被撞车上乘客蒋某、陈某甲死亡、陈某乙受照。经鉴定:蒋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陈某甲符合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兴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与被害人蒋某、陈某甲的近亲属以及被害人陈某乙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给付的理赔款外,被告人周某给付被害人蒋某的近亲属人民币90000元,给付被害人陈某甲的近亲属人民币80000元,给付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4000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仲某甲、仲某乙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兴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兴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兴化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图和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驶入对方车道,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志兰
人民陪审员 魏义胜
人民陪审员 夏东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见习
书记员 郑桂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