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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867号

原告(反诉被告)孙光胜与被告(反诉原告)赵连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光胜,赵连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反诉被告)孙光胜,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万源市赵塘乡白果村。现住雄县。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赵连玉,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力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洁,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光胜与被告(反诉原告)赵连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胜,反诉原告赵连玉于2016年1月20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分别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和对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光胜,反诉原告赵连玉分别自愿撤回起诉和反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光胜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赵连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诉900元由原告孙光胜负担,反诉50元由反诉原告赵连玉负担负担。

审判员  刘山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