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49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初某申请执行人依据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 阳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世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