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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270号

崔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许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270号

原告:崔某,居民。

被告:许某甲,居民。

原告崔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4日生一男孩,取名许某乙。

原告曾于2015年1月22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许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4日生一男孩,取名许某乙。原告曾于2015年1月22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且当庭陈述自2012年与被告分居至今,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充分考虑双方感情基础、结婚时间长短、产生纠纷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本案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婚生子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诉求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可支付抚养费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许某乙由原告崔某抚养,被告许某甲自2016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婚生子许某乙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许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洪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翟汝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