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467号原告秦岭。委托代理人朱睿。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350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向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岭与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岭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8元,减半收取5904元,由原告秦岭负担。
审 判 长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鲍希奎
人民陪审员 严锦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