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民催字第70号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少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70号申请人XXX,住所地: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恩东路**号。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申请人X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225543532,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宇光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X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雪梅

审判员  陈建章

审判员  徐进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柏庆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