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70号申请人XXX,住所地: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恩东路**号。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申请人X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225543532,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宇光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X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雪梅
审判员 陈建章
审判员 徐进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柏庆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