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4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驻东营市南一路285号3栋。
负责人:李昆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9元,减半收取1614.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丽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会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