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异1号案外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法定代表人,詹有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兴旺,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福建亚鑫食品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叶文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旺与被执行人福建亚鑫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帐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查期间,案外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培强
审 判 员 梁 诚
代理
审判员 苏国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