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费字第398-1号原告裘卫娟与被告吕国明、杭州杰霖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杭萧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国明、杭州杰霖包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20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费字第3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