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题华,住址重庆市璧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波,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翱广,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审被告汪忠,住址湖南省辰溪县。
上诉人谢题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法院做工作,上诉人谢题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题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题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4087元减半收取2043.50元,由上诉人谢题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荣
审 判 员 王文利
审 判 员 李东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