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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55号

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与李国防、郭修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李国防,郭修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5号原告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防,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郭修刚,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防、郭修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百事利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