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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802号

朱某与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朱某,农民。

被告:帅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任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云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