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9号罪犯杨史者,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史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史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学习生产技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2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史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史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阙 斌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刘 涌 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