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峡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托代理人喻银根,西峡县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川,男。委托代理人邹玲,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明川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银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邹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给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显娥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益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