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9号申请执行人叶新梅,女,户籍所在地。被执行人深圳佳达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执行人叶新梅与被执行人深圳佳达箱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1615号仲裁裁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1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佳达箱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萧活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