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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02703号

原告毛刘德与被告许少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毛刘德,许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02703号原告毛刘德,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许少平,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刘德与被告许少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刘德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刘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刘德负担。

审 判 长  付晓冬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