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02703号原告毛刘德,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许少平,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刘德与被告许少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刘德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刘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刘德负担。
审 判 长 付晓冬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