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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