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红 来源:百度“”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