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85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5年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李郢孜镇。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李郢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鹏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