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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3078号

陈小云与宗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云,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07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云,电话:。被执行人宗伟。关于陈小云与宗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881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F×××××别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陈小云被执行人宗伟于2016年1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宗伟于2016年1月21日前给付申请人陈小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余款454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逾期给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881元由宗伟负担。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以实际证据为准)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皋开民初字第0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朱无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