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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449号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4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7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赵家店镇。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4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赵家店镇。关于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生效调解第二项在2015年3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张某某最后一笔子女抚养费10000元。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自愿交纳全部执行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