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杨伟。委托代理人任超,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富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东。被告南充市吉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水郡路3号。法定代表人吉勇,总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绍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亚东、��充市吉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伟负担。
审判员 何凤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