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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2167号

陶后意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后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167号

原告:陶后意,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崔海友,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树森,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濑,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后意诉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仲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陶后意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海友、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后意起诉称:2011年10月27日,原告因心情轻度烦躁到被告精神卫生科就诊,该院医生进行简单问诊,没有做任何相关医学检查、诊断、药敏试验,就开出“拉莫三嗪片和多弗”两种处方药品。原告服用半月后有明显不适感,速去被告处复诊,并告知病情,如眼睛痒、口腔里生小泡、皮肤上有蚁行痒感、恶心、呕吐等。被告医生说属于正常现象,并叮嘱加大该药物剂量。五天后,原告身上不适感越来越明显,两次问诊被告医院医生,告知其病情,眼睛刺痒不断、疼痛、红肿、口腔长泡难以进食、身上皮肤瘙痒、人高度兴奋高热。被告医生告知继续服用。两天后,全身出现大面积红斑,双手脚出现水肿,脚跟部、会阴部、头发瘙痒不断,面额出现皮疹,口腔黏膜开始腐烂,不能进食,眼睛出现视力模糊,疼痛难以睁眼,口吐脓血,卧床不起。次日,病情进一步恶化,红斑遍布全身,病变加重,口吐白沫,意识模糊,呼吸十分困难,双目不能睁眼,眼球震颤,抽搐,全身不适疼痛急速恶化,奄奄一息。原告随即被送往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诊断为:重症多形红斑、焦虑性抑郁症、双眼睑皮炎、双眼丝状角膜炎、乙型病毒××。2012年6月6日,被告指使原告前往杭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与其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95000元(不含医生个人已支付55000元);双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后,此医疗纠纷到此终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2015年1月19日,原告得知自己所患的是Stevens-Johnson综合症。2015年11月16日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示证明书,证明重症多形红斑与Stevens-Johnson综合症系同一疾病不同名称。原告认为,2012年6月6日的协议中,原告对拉莫三嗪片和多弗所引起的病症、严重程度认知不足,存在重大误解。该疾病需要长期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答辩称:2011年10月27日,原告因抑郁症复发就诊被告精神卫生科,接诊医生根据其主述并结合病史予其诊断“抑郁症”,考虑原告是复发并有情绪不稳,予配服“西肽普兰(多弗)”和“拉莫三嗪(利必通)”。同年11月17日原告复诊,病情明显好转,继续配服上述药物。后原告出现药物不良反应从而形成医疗纠纷,经双方多次沟通并在杭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调解下,双方于2012年6月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除了之前被告的医生已向原告支付的55000元外,被告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95000元;双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后,此医疗纠纷到此终结。协议生效后,被告如约履行了协议项下给付义务。后原告就上述医疗行为再次向被告提出异议,为了科学公正地解答原告的疑惑,被告与原告共同委托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技术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在对原告的疾病诊疗时,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告知不足,存在一定过错;原告目前遗留的损害后果未达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原告不满该鉴定结论,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因原告申请就医疗行为损害过错和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分别委托杭州市医学会和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两鉴定机构分别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杭州市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被告在药物初始剂量、不良反应告知和停药时间上存在过错,与原告重症多形红斑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承担轻微责任。而且由此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构成伤残。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告的误工损失日、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分别建议为100天、30日、30日。该案于2014年11月21日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于2012年6月6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目前不存在原告病情进一步恶化的情形,且被告赔偿的金额已超越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显示的损失,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基于此,被告认为:首先,案涉医疗纠纷业已得到解决,上述双方自愿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杭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充分沟通和协商自愿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明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相关协议义务业已履行完毕。其次,根据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杭州市医学会、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分别做出的鉴定意见,被告对于原告因使用拉莫三嗪药物后发生重症多形红斑承担轻微责任,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未构成伤残等级,其因口服“多弗、拉莫三嗪片”后出现重症多形红斑的误工损失时间为100天,护理期限为30天,营养期限为30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损失计算标准,被告业已给付原告的赔偿金额已明显高于依法需要承担的过错责任。第三,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医患双方经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请求撤销、解除、变更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第四,案涉调解协议不具备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是“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在本案中,原告签订案涉调解协议时,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识清醒的成年人,双方在第三方杭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和协调下,就案涉医疗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原告对其诊治经过以及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都有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双方本着平等合理、互谅互让原则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一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合意的结果,无论是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可能会引起重大误解的协议内容。第五,原告诉称的“Stevens-Johnson综合症”,就是其病发初期2011年11月25日复诊时被告予其诊断的重症多形红斑,病情最严重时期发生在病发初期,也就是在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后逐步好转,可见原告在2012年6月6日签订案涉调解协议时对疾病的严重程度是清楚的,不存在对真实病情和严重程度认识不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综上,本案现有证据已充分证实,案涉调解协议签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请求撤销。而原告诉称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本案证据反映的事实相悖。为此,被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陶后意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的内容;2、住院病历,证明原告住院时及出院时被诊断为重症多形红斑,副主任医生为王颖;3、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所患重症多形红斑与Stevens-Johnson综合症系同一疾病不同名称;4、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病危(重)通知单、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所患病症为重症多形红斑且需要长期治疗,2015年1月19日原告才得知重症多形红斑即为Stevens-Johnson综合症,原告签订调解协议时不知道重症多形红斑是Stevens-Johnson综合症,需要长期治疗且无法治愈,存在重大误解;5、《常见皮肤病图谱》,证明重症多形红斑(Stevens-Johnson综合症)能够引发结膜炎及角膜炎,存在因果关系;6、《皮肤科诊疗常规》,证明重症多形红斑(Stevens-Johnson综合症)系药物过敏所致,眼部有结膜炎,重者累及角膜形成溃疡,甚至引起全眼球炎;7、《皮肤××病理诊断》,证明重症多形红斑(Stevens-Johnson综合症)病症之一为粘膜损害严重,病情凶险,可导致患者死亡;8、《实用诊断学》,证明重症多形红斑(Stevens-Johnson综合症)能够引起干眼;9、药物说明书,证明拉莫三嗪片导致结角膜炎,并发干眼症。

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为证明其辩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0、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1)被告对于原告因使用拉莫三嗪药物后发生重型多形红斑承担轻微责任;(2)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未构成伤残等级;(3)原告因口服“多弗、拉莫三嗪片”后出现重型多形红斑的误工损失时间为100天,护理期限为30天,营养期限为30天;(4)案涉医疗纠纷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两审法院均认为,案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目前不存在原告病情进一步恶化的情形,且原告因案涉诊疗行为产生的损失未超过被告根据调解协议支付的金额。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质证意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的就诊过程,无法证明症状与药物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证据5至证据8质证认为均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9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干眼症与2011年使用药物的不良反应有关,且原告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当时的结膜是光滑的。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赔偿的数额已经超过原告的损失。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证如下:证据1至证据4、证据10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证据5至证据8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均不予认定;证据9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综合全案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10月27日,原告陶后意为治疗抑郁症至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精神卫生科门诊,病历记载:停药4-5年,停药不久就复发。目前易激动,脸上有针刺感,易醒,不开心,易烦。医嘱:1、多弗片60mg口服,一次/日;2、拉莫三嗪片25mg口服,二次/日。11月17日原告复诊,医嘱:1、多弗片60mg口服,一次/日;2、拉莫三嗪片50mg口服,二次/日。11月24日复诊:突发全身红斑、糜烂4-5天,皮疹前曾吃过“拉莫三嗪片”、“多弗片”药物,查体:四肢见较多暗红色斑丘疹,丘疱疹,部分有水泡,口腔、眼结膜糜烂。诊断:多形红斑型药疹。医嘱:1、建议住院(拒);2、停用药物(拉莫三嗪、西酞普兰);3、5%GS500ml+地塞米松针10mg+10%氯化钾10ml静脉滴注,立即;4、林格氏液500ml+维生素C针2.0+维生素B6针0.2静脉滴注,立即等;眼科会诊。当天原告至该院眼科门诊:双眼红、痛4-5天,查体:双眼视力0.4,ou充血明显,分泌物多,角膜血染,AC(-),晶体(-)。医嘱:可乐必妥等眼药水滴眼。11月25日复诊:皮疹加重。查体:面部可见大小不等斑丘疹,口腔粘膜片状糜烂、渗出。诊断:重型多形性红斑型药疹。医嘱:1、住院;2、5%葡萄糖注射液500ml+地塞米松针10mg+氯化钾10ml静脉滴注,每日一次。当日,原告至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诊断:重症多型红斑,予急诊留观及对症治疗。次日,原告入住该院皮肤科。入院查体:皮肤可见泛发蚕豆至钱币大小椭圆形及环形水肿性红斑、丘疹、瘀点瘀斑,以躯干头面部为主,皮疹呈典型靶型改变,无水泡,无皮肤松懈,口唇口腔糜烂,舌体糜烂,眼睑缘糜烂,眼角膜结膜充血,诊断:重症多形红斑。同时,原告被诊断为焦虑性抑郁症、慢性××病毒性××。该院予甲强龙针抗过敏、天兴针护肝、复方氨基酸针补充营养、可乐必妥眼药水、贝复舒眼药水、迪可罗眼膏等治疗。2011年12月9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1、重症多形红斑;2、焦虑性抑郁症;3、双眼睑皮炎;4、双眼丝状角膜炎;5、慢性××。出院情况:皮肤红斑、丘疹、瘀斑消退,遗留色沉及痂皮,口腔糜烂、口唇糜烂已愈,肛周及阴囊皮疹消退,眼睛角结膜充血好转,无明显刺痛感。大便通畅,腹胀及上腹部不适好转。上述症状原告认为系被告诊治不当导致,故双方形成纠纷。2012年6月6日,双方在杭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记载:“患者陶后意,男,24岁,2011年10月27日前往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精神卫生科门诊就诊,诊断为“抑郁症”。该患者原有抑郁症病史,本次因复发就诊,表现为不开心,易激动,脸上有针刺感,易醒,易烦。院方考虑患者是复发并有情绪不稳,给其开具了西肽普兰(多弗)和拉莫三秦(利必通)。11月17日患者复诊,病情有好转,继续上述药物治疗。11月24日,患者因皮疹在院方皮肤科就诊,予以停药,建议患者住院。11月26日-12月9日,患者入住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型多性形红斑,焦虑性抑郁症,双眼睑皮炎,双眼丝状角膜炎,慢性××。目前患者皮疹未完全消褪,视力下降、畏光,耳膜穿孔、听力下降,××药物治疗中。患者认为医院用药及后续处置不当导致患者目前状况,且后续还需要治疗,要求医院承担责任。院方认为患者用药指征明确,药物不良反应无法预料。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今在医调会的组织下,医患双方本着平等合理,互谅互让原则,于2012年6月6日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院方一次性补赔偿患方人民币玖万伍仟圆整(95000.00元)[不含医生个人已支付伍万伍仟圆(55000.00元)];2、双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后,此医疗纠纷到此终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院方于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现金(支票)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患方。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原告95000元,原告继续因双眼疼痛、畏光、心情烦躁、焦虑等症状至其他医院治疗。2013年8月20日,原、被告共同委托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就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告的伤残等级等专业问题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杭州迪安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382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在予原告的诊疗行为中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告知不足,存在一定过错,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2014年7月17日,原告以被告误诊、在杭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不知患Stevens-Johnson综合症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52947元、住院伙食费1160元、护理费26600元、营养费10585元、误工费177360元、交通费15640元、住宿费34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5284元。该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的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告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分别委托杭州市医学会及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杭州市医学会于2014年5月26日出具杭州医鉴[2014]35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被告使用拉莫三嗪片药物初始剂量略大,对可能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告知不足,原告出现不良反应时未予及时停药存在过错,与原告发生重型多形红斑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害等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属于四级(对应伤残等级:不构成伤残),被告承担轻微责任。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临鉴字第7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在被告治疗抑郁症期间,口服“多弗、拉莫三嗪片”后出现重型多型红斑,其误工损失日建议为100日,护理期限建议为30日,营养期限建议为30日。2014年11月11日,本院对该案作出(2014)杭上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浙杭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书,及陶后意一审提交的医疗费用凭证,可认定陶后意目前因案涉诊疗行为产生的损失未超过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根据调解协议支付的金额,一审法院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诉讼期间多次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门诊,2014年8月28日被诊断为双眼干眼、双眼角膜炎、建议定期门诊复查(每半月);2014年11月6日被诊断为双眼干眼症,角膜上皮点状缺损,需要长期使用人工泪液治疗,(2周左右),定期复诊;2015年1月19日被诊断为Stevens-Johnson综合症,定期随访;2015年12月1日,被诊断为干眼病(结膜干燥),Stevens-Johnson综合症,重症多形红斑药疹,处理意见:角膜上皮损伤,荧光染色阳性,需要长期使用人工泪液、药物治疗。现原告主张2012年6月6日与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请求本院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的,应满足法律规定的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调解协议是否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签订该协议时双方是否显失公平。原告主张其因误以为重症多形红斑可以治愈、不需要长期治疗,且不知道重症多形红斑即是Stevens-Johnson综合症,才签订了案涉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本院认为,根据该调解协议内容,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诊疗经过、原告的病症等已作据实沟通,原告认识到需后续治疗,其所主张的在签订协议时对疾病的后续发展及治疗时间的预估与之后发生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并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告主张其产生的后续治疗费若根据案涉调解协议被告不予赔付,则显失公平。对此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且根据生效(2015)浙杭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因被告诊疗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并未超过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赔付金额,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后意的诉讼请求。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后意负担。原告陶后意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代理

审判员 仲 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艳芳?(以下为空白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