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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850-2号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执行谢文庆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赵军奇,卢杨秀,谢文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850-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南段12号。负责人刘军群,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赵军奇,男,生于1986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卢杨秀,女,生于1970年12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谢文庆,男,生于1958年3月2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谢文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文庆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54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4元,但被执行人谢文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文庆的银行存款九万五千九百五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攀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