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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8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路支行与涂传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路支行,涂传平,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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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路支行。

被执行人:涂传平,男,汉族,1955年5月22日生。

被执行人: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涂传平、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2015)赣洪东证内字第7204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涂传平、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41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