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江玉秀。被执行人高步运。申请执行人江玉秀诉被执行人高步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滨正商初字第002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步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对其工资账户进行查封,因扣划周期较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2)滨正商民初字第0023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