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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490号

江玉秀与高步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玉秀,高步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江玉秀。被执行人高步运。申请执行人江玉秀诉被执行人高步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滨正商初字第002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步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对其工资账户进行查封,因扣划周期较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2)滨正商民初字第0023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