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9号
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吴昌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飞彬,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元,由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