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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1231号

齐咏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齐咏梅,蓬莱市紫荆山工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齐咏梅,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邢燕。被告蓬莱市紫荆山工具厂,住所地蓬莱市紫荆山街道三里桥村*楼**号。负责人金勇,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文,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咏梅与被告蓬莱市紫荆山工具厂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咏梅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宫继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