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齐咏梅,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邢燕。被告蓬莱市紫荆山工具厂,住所地蓬莱市紫荆山街道三里桥村*楼**号。负责人金勇,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文,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咏梅与被告蓬莱市紫荆山工具厂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咏梅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宫继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