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85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崇淼 来源:百度“”
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85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崇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