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996号
原告:艾云龙,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长春市鑫辉铁艺加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云龙诉被告长春市鑫辉铁艺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立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