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5刑更196号 罪犯黄鲁,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黄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黄鲁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鲁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黄鲁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