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刑更3009号

李植育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植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009号罪犯李植育,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植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3090元(已赔清)。宣判后,被告人李植育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植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植育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植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植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O一三年五月至

二O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四分;获得二O一三年、二O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植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植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