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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1002执235号

丛斌与陈怡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丛斌,陈怡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10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丛斌,男。被执行人陈怡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斌与被执行人陈怡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怡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冻结的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款49477.2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