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10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丛斌,男。被执行人陈怡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斌与被执行人陈怡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怡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冻结的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款49477.2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