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执字第1645-2号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建华商标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64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建华。申请执行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6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