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监字第0037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光义,男,汉族。再审申请人熊光义因诉镇巴县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立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熊光义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立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立案并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所诉镇巴县公安局对其实施的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发生于1970年,系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且至再审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已四十余年。现再审申请人为此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法定的起诉条件。
一、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熊光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熊光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宏果
代理
审判员 马 萍
代理
审判员 温永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