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299号申请执行人葛朱强,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邹玲娟,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姚良平,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朱强与被执行人邹玲娟、姚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月20日,被执行人邹玲娟、姚良平尚欠申请执行人葛朱强借款1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6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邹玲娟、姚良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2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葛朱强发现被执行人邹玲娟、姚良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