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曾繁海,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福明,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曾繁海和被执行人林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泰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人民币34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经调查,被执行人林福明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等待拍卖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福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勇忠
审 判 员 戴坤盛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