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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87号

王中华与程朋朋、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20-08-2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中华;程朋朋;程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王中华,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朋朋,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村民,现住。被告程玉峰,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村民,现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爱萍、巴全明,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华与被告程朋朋、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全刚

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