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王中华,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朋朋,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村民,现住。被告程玉峰,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村民,现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爱萍、巴全明,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华与被告程朋朋、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全刚
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