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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4256号

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256号原告周×,男,委托代理人徐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女,原告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浩,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我与李×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交流存在严重障碍,李×家庭观念淡薄,对我实施冷暴力,甚至恶语相向,现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以上。综上,我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从家庭环境、孩子今后入学等各方面而言,我这一边都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离婚后我要求孩子由我抚养,抚育费自行负担;对家中现有共同财产汽车一辆、电视机一台我均不主张权利。

被告李×辩称,我们双方间并没有大的矛盾,都是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孩子出生后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孩子身上,加之工作也较忙,故对周×的关心确实有所忽略。以后我想将孩子从老人那里接回,这样我们既可以一起照顾孩子,也可以让老人得到休息。而且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极大。综上,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周×一起好好维系家庭,也请求法院对我们的婚姻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周×与李×于2008年3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31日生一女周x1。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孩子教育、与对方老人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李×亦认可在孩子出生后对周×的关心与照顾减少。另,双方在产生矛盾后又无法进行有效地沟通以解决矛盾,导致矛盾进一步加深。诉讼中,周×就所述长期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双方间的短信往来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周×与李×婚后虽产生矛盾,并因沟通不畅导致矛盾进一步加深。但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又生育一女,即双方间是有感情基础的;而双方间虽有矛盾但无家庭暴力、赌博等原则性问题。另,诉讼中周×向法庭陈述双方分居达两年以上,但考虑李×在生育孩子后确系存在哺乳期、照顾孩子等情况,故现无法确定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的具体期限,故对周×以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以上故要求离婚的起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加强彼此间的信任,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共同抚养女儿;特别是李×也应给予周×更多关心与照顾,使他能够感觉到家庭的温暖。综上,

本院认为双方应共同努力以解决矛盾、改善关系,故对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判决如下:驳回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周×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李×负担七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温 勇

人民陪审员  孟秀文

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