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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民申字第00177号

张玉德与辽宁省对外贸易人才交流中心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德,辽宁省对外贸易人才交流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申字第0017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德,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延生,本溪市明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对外贸易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凤,该中心经理。再审申请人张玉德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对外贸易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省外贸人才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本民三终字第00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玉德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再审本案。其主要理由是:1、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与(2012)平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案件不构成重复诉讼;2、申请人要求的工资是双方核算后经省外贸人才中心法人代表签字确认的,此笔拖欠工资应得到保护。

本院认为:张玉德诉请省外贸人才中心给付的63000元工资款曾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该案件已由本院终审裁定,驳回张玉德的起诉。且该案已经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作出(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00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玉德的再审申请。张玉德再次提起的本案诉讼,与其所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张玉德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前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玉德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条件。因此原裁定驳回张玉德的起诉并无不当,张玉德提出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玉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玉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昱

审 判 员  谢向荣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